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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3-11-29 17:00 厅拥军优抚处

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背景意义

为优抚对象等人员提标是国家每年的常规工作,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2018年之前,国家一般每年10月1日起调标,从2018年开始,每年8月1日起调标。2023年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连续第30次提高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第33次提高“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10类人员: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老党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发)。

三、调整标准

2023年9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财社〔2023〕115号通知精神,中央财政下拨我省调标补助资金6176万元。我省根据国家文件对10类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标要求,分别对每类对象的提标幅度、提标后的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严格执行了国家文件精神。其中,伤残人员、“三属”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烈士老年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党员等6类对象的抚恤补助均按国家确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等4类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按照中央、省财政、县(市)财政既有分担政策执行,资金保障渠道清晰。

四、规范资金使用

《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人,确保全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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