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 引 号 | MB1518119/2022-40728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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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文日期 | 2022-04-21 |
文 号 | 鄂退役军人发〔2022〕2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湖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4月21日
湖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市(州)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本省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建设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在全省范围内知名度较高或区域影响力较强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二、申报内容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机构编制文件、经费预算文件);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建设批文);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规划文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六)主要纪念设施现状照片;
(七)同级党史、宣传部门审定的陈列布展内容、讲解词;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照评定标准提出申请,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申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逐级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直接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核意见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评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宣传、党史等相关部门对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组织实地考核。经评审考核,认为符合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在厅官方网站进行为期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报告。
(四)报批。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批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公布。
(五)备案。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经批准公布后,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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