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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政策执行】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2022-05-18 09:00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一、护理费标准调整

(一)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963元;

(二)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370元;

(三)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78元;

(四)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482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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