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湖北省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护理费标准调整
(一)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94元;
(二)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55元;
(三)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17元;
(四)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347元。
调整时间
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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