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繁体登录注册

【起草说明】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2-03-18 09:00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索 引 号 MB1518119/2022-13618 分    类 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22-03-18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发放护理费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一项常规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章、政策文件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了《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会签稿),拟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护理费待遇,由县民政部门核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符合规定条件,需要安排到光荣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安置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其中需要到省荣军医院集中供养的,由省民政部门批准。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再向其本人发放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三)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相关规定。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四)关于护理费发放时间相关规定。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也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起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

(五)省政府关于护理费调整的相关要求2014年以前,我省按照以上规定,每年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护理费调标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2014年,省政府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请示》(秘二字〔2014〕68号)批复,“今后我省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测算调整,从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二、此次提标方案

据湖北省统计局2021年统计年鉴显示,2020年全省在岗职平均工资标准为71110元/年,拟参照往年做法,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2963元/月。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2370元/月。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1778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1482元/月。

三、调标所需资金及来源渠道

我省现有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1547人(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188、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949人、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410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1455人。按照以上原则调整护理费标准后,经测算,年需增加护理费623万元,所需资金仍按现行渠道,由县(市)财政预算解决。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