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类资金和自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爱退役军人资金来源与使用
1.湖北慈善关爱退役军人基金接收的社会捐赠;
2.
政府拨款;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购买服务的收入;
4.
本会资金利息收入;
2.
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关爱项目;
3.
关爱项目运行及监督管理费用;
4.
本会物资储运费及加工整理费;
2.禁止向单位和个人借贷;
3.
禁止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
4.
禁止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2.
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3.
本会资金利息收入;4.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5.
会费;
2.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水电费、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及车辆油料维护等费用支出;
3.
设备购置支出;
4.
其他支出。
第四条 财务管理
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各部门在每年十二月底根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预测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下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由财务部根据本会实际资金情况汇总统计并编制本会全年资金预算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编制关爱退役军人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决算。各部门在每年十二月份根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核算当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报财务部审核,由财务部汇总统计本会全年财务决算报告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1、定向捐款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定向捐款使用,根据捐赠者书面意见或协议,金额在 10万元以下(含 1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20 万元以上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2、非定向捐赠资金、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10万元以下开支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开支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资金可以适当提取工作经费,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年度预算工作经费包括人头费和公用经费。人头费、聘用工作人员正常工资福利等例行开支,由秘书长签批。公用经费在 5 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 万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审批,10 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第五条 资产管理
本会购置以及定向捐赠给本会工作使用的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均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副会长批准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本会的资产及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六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人员职责。本会设立财务部, 负责本会所有资金的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1.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3.依据本会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报财务收支预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报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4.
根据国家会计核算要求和本会宗旨,及时提出加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的建议。
(二)财务印鉴的管理
财务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分开管理,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本应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使用的印鉴,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三)按规定接受监事、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在每年十二月底联系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并以第三方形式向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报告财务审计情况。
(四)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经本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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