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遵章守法、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 6 月 30 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7 月 1 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 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第六条 本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作为会员单位的各市州协会应按标准缴纳会费,各市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暂时不收会费。
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应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本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本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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