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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监事制度

2021-02-19 18:38 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 1 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本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本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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