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 1/3 以内。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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