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5 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第一次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各项候选人由本会筹备领导小组酝酿并审核其资格有效),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名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经本会 2020 年 5 月 25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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