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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

2022-11-23 14:14 湖北省关爱退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英文:HubeiVeterans CaringAssociation, 缩写:HV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热心拥军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退役军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的参谋和助手,履行指导、推动、协调、配合职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本会党组织建设,发挥退役军人党员在不同岗位的先锋模范作用;注重了解广大退役军人的思想状况、存在困难、有关诉求等,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协助相关部门加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激励退役军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营造崇军尚军、拥军爱军的社会环境,努力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1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 7 个工作日报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 1 月和 6 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 10 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三)在本会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全体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 5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享受现有政策保障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帮扶援助;

(二)开展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的相关活动;

(三)开展支持退役军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相关活动;

(四)开展有益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就业创业、养老、医疗、终身教育等活动;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作,开展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的活动;

(六)开展与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有关的宣传教育、基本调查、理论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等活动;

(七)总结先进经验,树推退役军人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八)开展国内业务合作与交流;

(九)助力乡村振兴和帮扶解困;

(十)省委省政府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须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各项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

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会每 5 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 1 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 1/5 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 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待会员单位达到或超过 150 个,经会员大会修改章程后,再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 1 人,常务副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年应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通过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5 月 25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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